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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社会事务办。
二、办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伤列工作管理办法》。
三、受理对象:凡有本镇常住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庭等优抚对象。
四、服务内容:本镇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庭、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本镇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药费用报销;本镇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险金的发放;优抚对象迁入或迁出镇,其档案资料的接收或转移。
五、受理程序:定期抚恤金的发放程序:(1)收到县民政局有关通知及档案资料登记、建立卡片、文件归档、按月发给定期抚恤金;(2)发放日期:上半年1月10—30日。
六、优抚对象迁入或迁出镇,其档案资料的接收或转移:(1)关系转外区或外省市的,由本人向镇社会事务办申请,自收到申请三日起一周内报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2)优先对象迁入本镇的,由迁出地县、区级以上民政局出具转移证明,经本县民政局转发本镇后,镇社会事务办一周内予以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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