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依据
条例
提交的材料
审查期限
申请文本
生
育
二
胎
《人口与计划生育》、《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一个孩子为病残儿,不成长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市鉴定结论为依据
1、乡镇和计生局分别15个工作日;2、特殊情况经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延续至60在;3、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1、申请书;2、户籍证明;3、父母及子女三人合影二寸照片两张。
2、婚后患不孕(育)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育)证明
3、夫妻双方均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提供相应证明
5、夫妻双方均为子女的。
6、再婚夫妇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1、再婚方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调解书;2、再婚方原配偶死亡证明;3、初婚未生育证明。
7、男到独女家落户。
8、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提供相应部门的鉴定结论证明。
9、居住在人口稀少的高寒山区的。
10、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备
注
1、子女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除外;
2、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除适用1—6条外,还可适用7—10条;
3、夫妻双方均为城市农业户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经7条和第10条。
4、所有项目均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