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地申请。
第三条 由所在地(户籍)村(居)民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并签出明确意见。
第四条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民委员会审核,签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乡镇政府派员实地勘丈、核实。
第六条 政府会议审定。
第七条 移送政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