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领域 |
案由规范用语 |
法律依据名称 |
执法依据 |
管理依据 |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条款项 |
具体规定 |
条款项 |
| 1 2 |
城市 规划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 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40-0-0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32-0-0 |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对城市规划影响较轻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41-0-0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2-1-0 |
| 3 |
城市 规划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37-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27-1-0 |
| 4 |
城市 规划 |
买卖(擅自转让)规划许可证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37-0-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27-1-0 |
| 5 |
城市 规划 |
利用失效的规划许可证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37-0-4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
27-2-0 |
| 6 |
城市 规划 |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3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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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城市 规划 |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设计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
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国家规定设计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42-0-0 |
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 |
27-0-0 |
| 8 |
城市 规划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
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施工管理费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43-1-0 |
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 |
28-1-0 |
| 9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违反规划用地性质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位于近期建设范围内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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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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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压占道路(广场、绿地、防汛、消防通道、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其他公用设施)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压占现有的或者规划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消防通道、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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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位于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位于特殊和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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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位于居住小区内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位于居住小区内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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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城市 规划 |
违法建设位于城市道路两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位于城市道路两侧,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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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城市 规划 |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
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
6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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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城市 规划 |
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许可标志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规政主管部门代为设置,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63-0-0 |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公示牌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
40-0-0 |
| 17 |
城市 规划 |
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0-0 |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2-1-0 |
| 18 |
城市 规划 |
跨地区编制规划未备案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 |
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0-0 |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0-0-0 |
| 19 |
城市 规划 |
骗取《资质证书》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
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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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城市 规划 |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
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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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城市 规划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31-0-3 |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23-1-0 |
| 22 |
城市 规划 |
擅自改建和装修历史街区的房屋及设施 |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
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擅自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
责令其停止施工。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1-0-0 |
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把关,保证延续其原状及风貌。 |
12-0-0 |
| 23 |
城市 规划 |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规划服务任务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
23-0-0 |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