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领域 |
案由规范用语 |
法律依据名称 |
执法依据 |
管理依据 |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条款项 |
具体规定 |
条款项 |
| 24 |
城市 绿化 |
违反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1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二十五。 |
10-1-0 |
| 25 |
城市 绿化 |
擅自移伐(截干)树木 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2 |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
16-0-0 |
| 26 |
城市 绿化 |
擅自变更(占用)绿化用地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擅自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所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17-1-0 17-2-0 |
| 27 |
城市 绿化 |
擅自新建管线损坏绿化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4 |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和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因维护管线需要而损坏城市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的,必须事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的指导下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恢复绿地或者修剪树木。 管线维护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须损坏绿地或者移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21-1-0 21-2-0 21-3-0 |
| 28 |
城市 绿化 |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违反《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三)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七)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
23-0-2 23-0-3 23-0-4 23-0-7 |
| 29 |
城市 绿化 |
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0 |
城市 绿化 |
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1 |
城市 绿化 |
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2 |
城市 绿化 |
在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违反《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六)项规定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5-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建坟立碑;(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23-0-1 23-0-5 23-0-6 |
| 33 |
城市 绿化 |
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设置广告设施)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4 |
城市 绿化 |
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5 |
城市 绿化 |
新建工程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5-2-0 |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绿化用地面积的工程项目,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易地绿化措施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苗木费、劳务费等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
11-1-0 11-2-0 11-3-0 |
| 36 |
城市 绿化 |
新建工程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37 |
城市 绿化 |
损坏花草树木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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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城市 绿化 |
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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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城市 绿化 |
损坏绿化设施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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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城市 绿化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5-0-0 |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9-0-0 |
| 41 |
城市 绿化 |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6-0-0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 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 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1-0-0 |
| 42 |
城市 绿化 |
绿化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
《城市绿化条例》 |
| 43 |
绿化管理 |
在绿地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其他破坏环境活动)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12-0-0 |
| 44 |
绿化管理 |
砍伐古树名木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改正,并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2-0-1 22-0-2 22-0-3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
17-0-1 |
| 45 |
绿化管理 |
用古树名木树木作支撑物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
17-0-1 |
| 46 |
绿化管理 |
在古树名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
17-0-1 |
| 47 |
绿化管理 |
淹溃古树名木树根(封砌古树名木地坪、遮挡古树名木日照)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二)淹溃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
17-0-2 |
| 48 |
绿化管理 |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理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理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
17-0-3 |
| 49 |
绿化管理 |
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四)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
17-0-4 |
| 50 |
绿化管理 |
擅自修剪(培植)古树名木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五)未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
17-0-5 |
| 51 |
绿化管理 |
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术的行为: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
17-0-6 |
| 52 |
绿化管理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死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3-0-3 |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1-1-0 21-2-0 |
| 53 |
绿化管理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死亡)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