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领域 |
案由规范用语 |
法律依据名称 |
执法依据 |
管理依据 |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条款项 |
具体规定 |
条款项 |
| 63 |
市政管理 |
道路设施受损,产权单位未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6-0-0 |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 |
15-0-0 |
| 64 |
市政管理 |
烧(砸、轧、刮、污)损道路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37-0-1 |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 |
20-0-1 |
| 65 |
市政管理 |
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作业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
37-0-2 |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34-1-0 34-2-0 |
| 66 |
市政管理 |
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 |
37-0-3 |
| 67 |
市政管理 |
擅自改变道路占用用途或转让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0-1 |
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不得改变批准占用的用途或者转让。 |
27-2-0 |
| 68 |
市政管理 |
擅自修筑出入口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
38-0-2 |
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修筑。 |
31-0-0 |
| 69 |
市政管理 |
擅自移动(拆除)道路附属设施 |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
38-0-3 |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
32-0-4 |
| 70 |
市政管理 |
未按资质承担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39-0-1 |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
16-0-0 |
| 71 |
市政管理 |
未按道路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39-0-2 |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17-1-0 |
| 72 |
市政管理 |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擅自修改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39-0-3 |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17-2-0 |
| 73 |
市政管理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40-0-0 |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7-3-0 |
| 74 |
市政管理 |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2-0-0 |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27-0-1 |
| 75 |
市政管理 |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2 |
| 76 |
市政管理 |
机动车在桥梁(道路)上试刹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3 |
| 77 |
市政管理 |
擅自在桥梁上建设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4 |
| 78 |
市政管理 |
擅自在桥梁上架设管道管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5 |
| 79 |
市政管理 |
擅自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6 |
| 80 |
市政管理 |
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42-0-0 |
27-0-7 |
| 81 |
市政管理 |
未及时补缺(修复)道路设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2-0-1 |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23-0-0 |
| 82 |
市政管理 |
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42-0-2 |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
24-0-0 |
| 83 |
市政管理 |
占用道路期满(挖掘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42-0-3 |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
31-2-0 |
|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35-0-0 |
| 84 |
市政管理 |
擅自架设管线(杆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42-0-4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29-0-0 |
| 85 |
市政管理 |
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42-0-5 |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34-0-0 |
| 86 |
市政管理 |
变更占用(挖掘)道路批准事项未提前办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42-0-6 |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36-0-0 |
| 87 |
市政管理 |
移位(扩大面积、延时)未提前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88 |
市政管理 |
未按规定编制桥梁养护维修规划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0-1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10-1-0 10-2-0 |
| 89 |
市政管理 |
擅自实施桥梁养护维护规划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 90 |
市政管理 |
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并保持整洁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0-2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13-0-0 |
| 91 |
市政管理 |
未按规定委托机构检测评估桥梁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0-3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21-0-0 |
| 92 |
市政管理 |
未按规定制定桥梁抢险预案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0-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
19-0-0 |
| 93 |
市政管理 |
未按规定养护维修桥梁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5-0-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12-0-0 |
| 94 |
市政管理 |
擅自在桥梁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0-0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14-1-0 14-2-0 |
| 95 |
市政管理 |
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桥梁上行使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0-0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16-0-0 |
| 96 |
市政管理 |
尚未构成危桥(判定为危桥)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8-0-0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23-1-0 23-2-0 2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