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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依据对照表(公安)

索 引 号:
BA28-B0100-2007-012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5:25:30
发布日期:
2007-9-18 15:25:30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依据对照表(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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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领域 案由规范用语 法律依据名称 执法依据 管理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条款项 具体规定 条款项
98 公安交通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93-1-0   93-2-0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6-1-0   56-2-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 处以五十元罚款 56-0-18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43-1-1 43-1-2 43-1-3
99 公安交通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89-0-0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9-0-0
100 公安交通 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临时泊位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处以五百元罚款 71-2-0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31-3-0
101 公安交通 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102 公安交通 占用(损毁)盲道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 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68-1-7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35-0-0
103 公安交通 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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