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执法领域 |
案由规范用语 |
法律依据名称 |
执法依据 |
管理依据 |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条款项 |
具体规定 |
条款项 |
| 104 |
市容环卫 |
不履行责任区责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49-0-0 |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10-1-0 |
| 105 |
市容环卫 |
擅自搭建临时设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50-0-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14-1-0 |
| 106 |
市容环卫 |
擅自堆放物料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50-0-2 |
| 107 |
市容环卫 |
擅自摆摊设点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35-0-1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
22-1-0 |
| 108 |
市容环卫 |
擅自兜售物品 |
| 109 |
市容环卫 |
超出门窗经营(作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50-0-4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15-2-0 |
| 110 |
市容环卫 |
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规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0-0-5 |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17-0-0 |
| 111 |
市容环卫 |
乱刻画 (张贴、涂写)影响市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
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50-0-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19-2-0 |
| 112 |
市容环卫 |
随地吐痰(便溺) 乱倒污水 乱扔废弃物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1 |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
21-0-1 21-0-2 21-0-3 |
| 113 |
市容环卫 |
乱倒垃圾(粪便)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乱倒垃圾、粪便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2 |
| 114 |
市容环卫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3 |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
23-0-0 |
| 115 |
市容环卫 |
违规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4 |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
21-0-5 |
| 116 |
市容环卫 |
违规焚烧废弃物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5 |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21-0-4 |
| 117 |
市容环卫 |
市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
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51-0-6 |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26-1-0 |
| 118 |
市容环卫 |
饲养宠物(信鸽)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51-0-7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
26-2-0 |
| 119 |
市容环卫 |
工地未设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51-0-8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22-0-0 |
| 120 |
市容环卫 |
工地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
| 121 |
市容环卫 |
擅自倾倒(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倾倒、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7-0-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密闭运输。 |
26-1-0 |
| 122 |
市容环卫 |
运输车辆(船舶)抛洒滴漏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船舶,沿途泄露、抛撒或者车辆带泥行使污染道路 |
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37-0-3 |
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26-2-0 |
| 123 |
市容环卫 |
车辆带泥行驶 |
| 124 |
市容环卫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2-0-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39-2-0 |
| 125 |
市容环卫 |
使用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环卫设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52-0-2 |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38-2-0 |
| 126 |
市容环卫 |
未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52-0-3 |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35-2-0 35-3-0 |
| 127 |
市容环卫 |
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2-0-4 |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
37-0-0 |
| 128 |
市容环卫 |
建筑物(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卫标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37-0-0 |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
9-0-0 |
| 129 |
市容环卫 |
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35-0-1 |
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 |
12-0-0 |
| 130 |
市容环卫 |
擅自举办文化(商业)活动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擅自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35-0-11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
22-2-0 |
| 131 |
市容环卫 |
阳台(窗户)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在市区道路两侧的阳台和窗户外侧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35-0-2 |
市区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楼(房)顶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13-0-0 |
| 132 |
市容环卫 |
楼(房)顶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楼(房)顶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35-0-3 |
| 133 |
市容环卫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8-1-1 |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相关部门联办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初审同意; (二)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凭相关手续,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
16-0-0 17-0-1 17-0-2 |
| 134 |
市容环卫 |
未拆除到期户外广告设施 |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 |
28-1-2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产权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产权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
23-0-0 |
| 135 |
市容环卫 |
户外广告不符合设置规范
|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 |
28-1-3 |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20-1-0 |
| 136 |
市容环卫 |
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 |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 |
| 137 |
市容环卫 |
逾期拒不拆除(改正)违章户外广告 |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产权人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28-2-0 |
|
|
| 138 |
市容环卫 |
单位(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20-1-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9-0-0 |
| 139 |
市容环卫 |
单位(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20-1-2 |
| 140 |
市容环卫 |
单位(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0-1-3 |
| 141 |
市容环卫 |
建筑垃圾消纳场混纳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1-0-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10-0-0 |
| 142 |
市容环卫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2-1-0 |
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
12-0-0 |
| 143 |
市容环卫 |
违规交给个人(未经核准单位)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单位处置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2-2-0 |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13-0-0 |
| 144 |
市容环卫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3-0-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14-0-0 |
| 145 |
市容环卫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4-0-0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8-0-0 |
| 146 |
市容环卫 |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5-0-1 |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7-1-0 14-0-0 |
| 147 |
市容环卫 |
处置超范围的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5-0-2 |
| 148 |
市容环卫 |
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26-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15-0-0 |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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