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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依据对照表(工商)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5:16:39
发布日期:
2007-9-18 15:16:39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依据对照表(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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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领域 案由规范用语 法律依据名称 执法依据 管理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条款项 具体规定 条款项
97 工商管理 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0-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2-0-0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修正) 无照经营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6-1-1   6-1-2   6-1-3    6-2-0 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2-1-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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