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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