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四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