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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锡中法[2006]175号)

索 引 号:
BA28-B0200-2007-013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0:00:46
发布日期:
2007-9-18 10:00:46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锡中法[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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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更好地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研究,现就若干具体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1、关于非交通性指示标志的界定与查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颁布的(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分为七大类:(1)警告标志;(2)禁令标志;(3)指示标志;(4)指路标志;(5)旅游区标志;(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7)辅助标志。除此以外的其他标志牌统称为非交通性标志牌。
    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范围的非交通标志牌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交通标志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广告、宣传牌。
    2、关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道路的界定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条中所称的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道路两侧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职权范围。
    3、关于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适格主体问题
    非法人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并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无承担行政责任能力的,可以追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
    4、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对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认定
    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查处,应根据实施建设行为的时间,区别不同情况查处:
    (1)1991年1月1日前实施的建设行为,以有无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查处依据。
    (2)199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6日前实施的建设行为,以有无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查处依据。
    (3)2003年1月16日起实施的建设行为,应当具备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按照2003年1月16日无锡市规划局颁发的《关于加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5、关于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或采用流动形式宣传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查处依据
    此类行为属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视为小型商业活动,处罚时依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责令活动的受益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下限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6、关于整治无证设摊、占道经营中依法实施对违法物品的暂扣、保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无证设摊、占道经营的物品和工具可以暂扣、保管,实施暂扣、保管的应当制作暂扣、保管物品清单,对零散物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式并贴具封条,暂扣清单、封条上应有当事人签字,如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执法队员或见证人签名,并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加以注明。
    7、关于查处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手续简化问题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可以在查处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时简化内部立案手续,但必须固定基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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