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无锡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02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无锡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42号) 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年8月1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2月1日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10月1日 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2.04.01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6.05.0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月1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04.0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08.20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2005.04.01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2006.05.1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03.01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4.02.15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3.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