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批准设置的布幅、布幔、气模、空飘等临时性、非固定式户外广告上贴附审批标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布幅、布幔、气模、空飘等临时性、非固定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审批,强化日常监管,维护市容环境,营造公正、公平的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八月十五日起,凡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设置的布幅、布幔、气模、空飘等临时性、非固定式户外广告必须贴附审批标识,设置人应在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右下方标明审批号(许可号)和有效期。 对未贴附审批标识且不能出示有效的审批手续证明的,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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