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贯彻《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无锡市关于禁止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公共场地(设施)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非交通性指示牌的通告》(3号通告),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决定对我市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七区范围内现有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超过批准设置期限、审批手续不全(含有关单位以收费等形式变相许可的)以及未按批准要求进行设置的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和产权人必须于2006年8月25日前,到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登记或说明审批情况。经相关部门联办会审,符合许可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前来登记说明审批情况的,视实际情况予以补办手续。 二、设置人和产权人登记时请携带好已办理审批手续的证明材料或由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设置人营业执照、产权人身份证明、户外广告设施现场照片、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设置人逾期未登记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审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据《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四、对逾期未进行登记且无法查找产权人的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将视为无主广告设施,一律收归政府所有,实行公开拍卖或者视情予以拆除。拆除后不予补偿。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60天之内)产权人出现并能够证明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期间前来登记的,可按拍卖实得款额予以相应补偿。 五、此项清理整顿的各类固定式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包括:楼顶广告、高炮,附着于各建(构)筑物立面、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上的各类广告牌(含屏幕式广告牌)、广告灯箱、非交通性指示牌等。 六、登记地址:湖滨路48号3007室户外广告管理处(二),联系电话:85126727,投诉电话:85126917。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