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预防车辆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抛撒滴漏污染市容环境,维护城市道路环境整洁,依据国务院、江苏省、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市区从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专用车辆、普通货车、自卸货车(以下统称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本通告所称散体流体物料是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沙石、煤炭、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等。 二、需要安(改)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且具备生产、安(改)装资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或者安(改)装,并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三、安(改)装的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验登记,免费更换行驶证。 四、自10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改)装密闭装置的车辆,不得上路从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未按规定安(改)装密闭装置的车辆,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不予办理上路从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的有关手续。 五、未按规定安(改)装密闭装置的车辆(含外地车辆)在市区继续从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或造成抛撒滴漏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责成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违法行为人拒不清除的,暂扣作业工具,并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市城管、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