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与运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此项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从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以“节约水资源,减少污(废)水排放,维护良好市容环境秩序”为原则,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立足长效,为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和谐宜人的新无锡,实现我市“一当好、三争创”目标作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与运营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朱仲贤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城市管理局李镇国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管局、江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分管局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方毅军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确保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与运营规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管理规范和检查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及运营过程的市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环保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汇总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为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提供前期服务。 4、督促各机动车清洗场(点)对清洗场地进行硬化处理,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负责监督遵守履行。 5、负责对机动车清洗场(点)乱搭建、乱牵、乱挂、乱堆放以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或出门、出窗经营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6、督促各机动车清洗场(点)及机动车车主不得随意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板上实施清洗并负责查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环保部门的意见,办理发放机动车清洗场(点)营业执照,办结情况按季反馈城管部门。 2、负责监督机动车清洗场(点)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合法经营。 3、协助城管部门督促机动车清洗场(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或出门、出窗经营。 4、协助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清洗场(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规划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永久性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选址的审定。 2、负责永久性机动车清洗场(点)设置建(构)筑和开挖等事项许可手续的办理。 (四)市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汇总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为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提供前期服务。 2、督促机动车清洗场(点)必须设置隔油池和沉淀池。 3、监督机动车清洗场(点)的废(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监督机动车清洗场(点)不得使用含磷等有害环境的洗涤剂。 (五)市公安部门主要职责: 1、督促各机动车清洗场(点)合理设置出入口、通道,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立交通指示标志(牌)。 2、督促各机动车清洗场(点)落实管理制度,预防出入车辆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3、对在车行道内违法停(洗)车行为进行警告、纠正或者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