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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