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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

索 引 号:
BA28-H0200-2007-079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6-19 9:19:04
发布日期:
2007-6-19 9:19:04

关于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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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标底或起拍价),由工作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无锡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招标、拍卖的底价应根据广告设施(阵地)的具体位置,在对其建设成本和市场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六、 后续监督管理
    广告设施出让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具体负责。
    审批手续需年检的由市城管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审会办。
    中标人、买受人依法取得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应做好广告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使用期满后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仍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要求的可予以保留,并重新招标、拍卖,原使用者参加下期招标、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使用权。广告设施使用价值已丧失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予以拆除或重新建设。
    依法取得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转让其使用权,但转让使用权时应与受让的第三人持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到市城管局登记备案,并按原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转让金。无锡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受让的第三人签订协议,确认其使用权,期满后受让的第三人可享受下期招标拍卖的优先权。
    使用权人需改变广告设施设置形式或发布内容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 招标、拍卖纪律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对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招标拍卖底价、投标人、竞买人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得接受投标人、竞买人吃请。
    3、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杜绝统计错误、漏算金额、遗失文件等工作差错。
    对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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