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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索 引 号:
BA28-H0200-2007-080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6-19 9:09:22
发布日期:
2007-6-19 9:09:22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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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作出贡献,根据《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
    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负责对使用权出让的全过程实施监管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城管局代为行使。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的实施方案;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三、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出让金(费)的缴纳管理工作;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使用权出让的类别和标准
    (一)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二)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让,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
    1、楼顶、墙体、立地式广告,按地区类别不同,其使用权出让金(费)标准(见附表)分别为:
    一类地区:70元/年、平米;二类地区:50元/年、平米;三类地区:30元/年、平米。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其使用权出让金(费)标准为0.1元/天、平米。
    3、含广告内容的沿街店面的招牌,其使用权出让金(费)标准为:20元/年、平米。
    4、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费)标准分别为:
    (1)条幅、竖幅(10×0.9米,以内):50元/天、条;(2)布幅:10元/天、平米;(3)灯杆旗:4元/天、杆;
    (4)气模:500元/天、只;(5)空飘:30元/天、只;(6)飞艇类广告:800元/天、架
    设置广告遮阳伞(篷)等收费参照第一项;设置具有广告性质的舞台背景、广告撑牌(构架)等收费参照第二项。
    (三)依照无锡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车身广告等市政府已明确专营的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按照原有模式运行。
    (五)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使用权出让金(费)上下浮动可掌握在30%以内。
    (六)上述使用权出让金(费)原则上由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受让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先期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计划,报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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