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6•5 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 6•6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 6•7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6•9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6•10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11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6•12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