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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索 引 号:
BA28-B0300-2007-014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0:11:30
发布日期:
2007-9-18 10:11:30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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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6•5  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
    6•6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
    6•7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6•9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6•10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11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6•12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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