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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索 引 号:
BA28-B0300-2007-014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0:11:30
发布日期:
2007-9-18 10:11:30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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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  居民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乱搭乱建。
    5•5•2  单位、居民区底层用户不得改交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等。
    5•5•3  单位、居民区的建(构)筑物屋顶(顶棚)应保持整沽,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不得乱搭乱建。
    5•5•4  垃圾房(桶)、废物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居民住户垃圾应按规定袋装,并定时、定点投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
    5•6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7  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某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畅地整洁。
    5•8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类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9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上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10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5•10•1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5•10•2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5•11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免、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1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5•12•2  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6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6•l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6•1•1  居民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
    6•1•2  城区内公共空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现象。
    6•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6•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主要道路不低于20%,次要道路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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