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9•2 经批准设置的,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2•10 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 4•2•11 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4•2•12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 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5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按当地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 4•5•1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5•2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5•3 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并经市容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当地的夜景灯光集中控制系统交付使用。 4•5•4 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交、移动和拆除。 5 环境卫生 5•1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都应当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 5•2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当及时清除。清扫保沽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5•3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5•4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5•4•1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沽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5•4•2 垃圾转运站无撤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 (场)。 5•4•3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5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