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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索 引 号:
BA28-B0300-2007-014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10:11:30
发布日期:
2007-9-18 10:11:30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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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8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2•2•1•9  主要街道两侧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2•2•1•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2•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格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2•3  城市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2•3  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
    2•3•1  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2  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4•1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2•4•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3•2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
    3•2•1  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3•2•2  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智、箱等。
    3•2•3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3•2•4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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