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1986--06--21 实施日期:1987—01--0l 1 引言 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 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 花坛(花池); 栅栏; 透景围墙; 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 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 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3 公共设施 3.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6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3.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 3.8公用邮电、通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4 环境卫生 4.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4.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沽,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降雪应及时清除。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4.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