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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BA28-B0800-2007-026
发布机构:
无锡市城管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7-9-18 9:39:06
发布日期:
2007-9-18 9:39:06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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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种,以及具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设立标志。
    第七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八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  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二)生长在城市市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辖区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点、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五)生长在其他地域的,由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协助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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