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容环卫管理方面
1、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2、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
3、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4、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5、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和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6、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7、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
8、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9、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10、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11、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12、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14、擅自倾倒、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
15、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船舶,沿途泄露、抛撒或者车辆带泥行使污染道路。
16、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17、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8、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19、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20、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
21、擅自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2、在市区道路两侧的阳台和窗户外侧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
23、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楼(房)顶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2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5、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26、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8、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29、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单位处置。
3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33、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5、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6、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37、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8、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3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0、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4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4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4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